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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邦项目管理研究院成立于2014年 ,公司前身为“河南瑞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占地面积1600余平方米,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成立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机构,是河南省权威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之一,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建筑、机电设备、市政道路、水利、公路、园林绿化、通信、化工、铁路等专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国家机关、教育、金融、医药、科研、烟草、电力、卫生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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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调整范围的约定?

时间:2022-05-27 15:14

 

 

       本文主要以河南瑞邦项目管理研究院承接的某项目为案例,深入解析在《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如何看待材料价格调整范围的约定,并对该项目《合同》中应如何处理“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的约定”,我司做出的处理方法和思路进行分享。
本文大纲:
  01.有关规定: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豫建科【2019】282号文。
  02.某项目的《合同》约定。
  03.某项目《合同》约定的解读。
  04.结算处理诉求。
      一、豫建科【2019】282号文--“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为了维护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强化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减少因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引起的造价纠纷,河南省住建厅于2019年出台了该指导意见。原文内容如下:
  •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的语句规定投标人承担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对建筑材料计价风险无约定或约定无限风险时,当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超过5%时,造成合同一方继续履约困难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或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2条规定执行。
  •明确“主要建筑材料”的比例。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总金额的比例,从大到小依次累计比例不低于70%。
  二、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幅度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
  •该《规范》条文解释第88页─3.4.2~3.4.4原文如下: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风险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的约定:施工期间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砂石、电线电缆等材料因客观原因引起的变化时,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  
       一、《合同》关于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做了明确约定。该合同不但明确发生市场波动应该调整,还就具体调整方法,做了详尽、具体的约定,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具体详见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
  二、《合同》约定中一个“等”字,把无需逐一罗列的主材调整尽括其中。我们查阅了新华字典,“等”字在此作为助词,表示列举未尽,或用于列举煞尾;我们还查阅了法务上关于“等”的司法解释:“等”包含“等内”和“等外”,“等内”一般是指列举后总结,例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直辖市,在法律中就是指只包括法条所列举的事项;“等外”一般是指,表示列举未尽,例如我们学习语文、数学等课程。在法律中的体现就是除了法条所列举的事项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
  那么,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中的“等”字,到底表示“列举未尽”、“列举煞尾”,即表达“等内”还是“等外”呢?
  我们用排除法来解读:如果表示的是“等内”,即除了“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砂石、电线电缆”外,其他材料均不调整,那么意味着,国家建设部、河南省出台的国家标准和指导文件与法律、权威字典的解释相冲突!意味着由施工方完全承担了除“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砂石、电线电缆”外,其余材料涨价的所有风险;意味着我们此次结算审核完全背离了“豫建科【2019】282号文”的指导精神;意味着完全忽视了国家住建部《清单计价规范》的具体条文规定!
  无论省建设厅还是国家建设部,可能会出台与国家法律和权威字典相冲突的政策文件么?如果不是,唯一的表述意思,就是“等外”,意即“列举未尽”。
  正是《施工合同》中所表达的意思为“等外”,才与河南省指导意见、国家住建部的国家规范相吻合。
  1、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的所有主材进行调整,体现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具体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执行;
  2、具体调整范围严格按照“豫建科【2019】282号文”所规定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