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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瑞邦项目管理研究院成立于2014年 ,公司前身为“河南瑞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占地面积1600余平方米,是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成立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机构,是河南省权威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之一,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建筑、机电设备、市政道路、水利、公路、园林绿化、通信、化工、铁路等专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国家机关、教育、金融、医药、科研、烟草、电力、卫生等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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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重大过失惩戒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27 08:40

各部门:

为了从机制、制度上预防乃至杜绝“重大过失”给员工职业生涯和公司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做到防患于未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7月26日“全员大会”讨论通过,特制订并发布本办法。具体纲要如下:

  1. 制定目的
  2. 重大过失定义
  3. 重大过失行为
  4. 重大过失线索来源
  5. 重大过失额度界定
  6. 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惩戒
  7. 重大过失其它规定
  8. 重大过失预防
  9. 无重大过失奖励
  10. 互助基金的设立
  11. 生效执行
  12. 附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承诺书》

请各部门做好本文件的传达学习以及附件签署工作,特此通知。                 

 

 

                                                                河南瑞邦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河南瑞邦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重大过失惩戒办法

河南瑞邦 [2021] 07

 

1.制定目的

  长期以来,公司绝大部分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勤勤恳恳,为公司的发展赢得口碑、做出贡献。但是,工程造价从业的风险无处不在,牵涉面广!如何从机制、制度上预防乃至杜绝“重大过失”给员工职业生涯和公司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做到防患于未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并发布本办法。

2.重大过失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过失,是在正常情况下,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工程造价人员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能够避免,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

和一般人相比,工程造价人员都具有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技能;准确计算工程量、正确使用计量单位、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等,是社会给予造价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在从业中,明知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个体性、动态性、层次性以及责任重等特点,却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于不顾、违反操作流程,甚至麻痹大意、心存侥幸,出具正式的对外技术成果,导致事故或损失的发生。

3.重大过失行为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明知或应该知道国家、公司有规定或禁止事项,仍然没有遵守或执行不到位,属于重大过失行为;重大过失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3.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及行业政策的规定或禁止项;

3.2违反公司的质量标准体系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办法等。如《公司业务考核审查标准》、《公司业务操作流程》、《造价咨询质量控制基本流程》、《三级复核制度重大事项集体会商及技术交底制度》等;

3.3违反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职业操守等

3.4违反公司下发的与业务质量控制有关的各类通知、会议决定,以及员工个人承诺等;

3.5违反其它行业公认或企业集体讨论确定的属于重大过失的范畴。

4.重大过失线索来源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重大过失行为,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单位提供的线索:

4.1审计部门在例行审计,或者财政部门在业务委托过程中发现的;

4.2经司法或经济纠纷鉴定认为所提供的技术成果存在重大过失的;

4.3政府部门领导离任审计涉及对工程项目检查发现的;

4.4国家专项检查发现或社会层面投诉的;

4.5公司内部核查事后发现的;

4.6项目招标中遭到质疑且核实属实,或是尚未遭质疑但后来被发现的;

4.7其他可以带来重大过失线索的情况。

5.重大过失额度界定

  工程造价人员从事以下规模的项目,经认定其造价额正负偏差超过下述比率认定为重大过失事实:

 

 

经认定的项目造价区间(区间后者含本身)

认定造价X

万元

X1000

1000<X1500

1500<X2000

2000<X3000

3000<X5000

X>5000

正负偏差

比率

10%

9%

8%

7%

6%

5%

 

6.重大过失责任划分

  明知公司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惩戒措施,依然发生重大过失的,作为质量控制的三级复核人员:即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总工按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6.1项目具体负责人:对重大过失负主要责任。

6.2部门经理:作为二级复核的实施者,部门经理对承担次要责任。

6.3工程师:作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把关人,技术总工对重大过失承担领导责任。

7.重大过失惩戒

7.1声誉惩戒

  为了明确责任,促使造价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警醒,对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对公司声誉口碑产生影响,或对日后业务拓展和承接产生影响的。须按如下过失造价区间,承担惩戒额:

重大过失

认定造价

万元

X1000

1000<X1500

1500<X2000

2000<X3000

3000<X5000

X>5000

超过比率

10%

9%

8%

7%

6%

5%

惩戒额度

(元)

具体负责人

3000

5000

7000

10000

15000

不封顶

部门负责人

1000

1500

2000

3000

3000

不封顶

总工程师

800

1000

1500

2000

2500

不封顶

7.2连带追偿

  因员工的重大过失,经有关部门认定,需由公司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声誉惩戒的基础上,公司保留对重大过失责任人追究赔偿额,规定如下:

7.2.1 在职人员

  项目编制人员按不低于公司承担连带经济责任40%赔偿(有直接责任人的,独自承担40%的追偿额;有项目团队造成重大损失的,项目组成员分摊)。

  部门经理按不低于公司承担连带经济责任15%赔偿。

  总工程师:按不低于公司公司承担连带经济责任10%赔偿。

7.2.2离职人员

  对离职人员的追偿,优先从其未发放的提成工资中扣除。若提成部分不足以支付的,由公司告知其本人或与其当前单位予以协调;若已离职的当事责任人拒不配合补偿的,公司保留通过以下措施追责。

  1. 函告至当前单位予以配合;
  2. 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
  3. 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民事诉讼。

7.3保留措施

  为防止发生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离职造成无法追偿的情况,公司对离职人员未结算的提成予以保留(原则上两年);对享有固定工资的从业人员,按其最后一个月工资额作为保留,保留期间未被相关认定主体追认为重大过失的,公司将发放其提成,并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

8.重大过失其他规定

8.1 所有惩戒、赔偿或追偿等责任,应以公司的《重大过失认定书》或《重大过失责任事故报告》予以记录并保留证据。

8.2 对重大过失的惩戒、赔偿应在责任人当月的工资中予以体现,当月工资不足以给付的,从次月工资中补足。

9.重大过失预防

9.1做好项目咨询的风险评估。对客户的背景进行了解并进行“风险评估”,以此与项目承接与否结合起来。

9.2过程控制贯穿项目编审始终。过程控制主抓三级复核、重大项目会商制度和技术交底制度;核心是“总工办三级复核、重大项目会商和技术交底”月完成数量及质量:

  1. 技术成果没有总工程师签字的三级复核表,一律不盖章、不存档;
  2. 每月完成重大项目会商和技术交底的项目数量不低于公司的规定;

9.3通过惩戒处罚措施适时警醒。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及重大过失的苗头,处罚绝不手软。

9.4严格遵循执业操作规范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加强档案管理,实现质量事故可追溯,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底稿制度。

9.5加强公司内部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日常专项培训、重大项目会审与技术交底、业务交流会议等形式,不断提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短板与不足,丰富经验规避风险。

9.6实行工程造价从业“质量终身制”。解决发生重大失误事件后,无论在哪从业、从事何种职业,责任一追到底。

9.7推行“工程造价职业保险”制度。公司考虑适时通过“工程造价职业保险”规避重大过失可能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

10.无重大过失奖励

10.1个人奖励:连续三年无重大过失记录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从第四年年初起,在正常晋升基础上,每月工资另加200元。

10.2部门奖励:连续三年无重大过失记录的工程造价业务部门,从第四年年初起,所在部门全体员工在正常晋升基础上,每月工资另加200元。

11.互助基金的设立

    为了合理使用收缴的惩戒费用,公司决定设立互助基金,用于优秀贫困家庭职工的救助、职工子弟升学深造的帮扶、婚丧嫁娶以及其他偶发事件的应对处理。

12.办法生效执行

12.1本办法已由总工办及各业务部门代表讨论通过,并于2021年81日起生效执行,以往与本办法规定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12.2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发布、解释、修订更新等。

13.重大过失惩戒办法附件

附件:《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承诺书》

 

 

                                                河南瑞邦项目管理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